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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试行办法》2月1日起试行

 时间:2023-01-04       大    中    小      来源: 山西省政府网

我省近日出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最大程度尊重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自主权。1月2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办法》从2023年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办法》明确,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的,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登记机关确认其主体资格,并分别登记为相应类型的市场主体,签发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即可从事一般经营项目。

市场主体名称登记实行自主申报。申请人通过“山西省市场主体全程网办服务平台”以自主申报、事先承诺的方式办理名称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全面开放名称库,完善名称比对规则。对申请人申报的名称是否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等情形进行自动比对,实时导出比对结果,及时提示申请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对网上申报通过的名称,只要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涉及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等情形的,即可予以确认并登记。

市场主体自主确定经营范围,并记载于章程(合伙协议)。市场主体需申请登记主营项目、许可项目以及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项目。登记机关按照经营项目分类标准予以确认并登记。

允许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住所外的经营场所应当办理备案。开展“一照多址”登记,市场主体可以备案多个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也可以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办法》指出,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覆盖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登记服务体系,实现登记工作的标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优化登记流程,推行材料清单标准化、办理流程电子化、登记服务智能化,便利市场主体全程线上办理登记。(薛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