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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发出提示 销售生鲜食品者不得使用“生鲜灯” 拒不改正者,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时间:2023-11-22       大    中    小      来源: 山西省政府网

近日,从省市场监管局传来消息,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

据介绍,“生鲜灯”是一种冷光源照明灯具,不会散发热量加速食物腐坏,但是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真实色泽的感官认知,比如红色灯让鲜肉看起来红润多汁,绿色灯给人以充满活力之感,能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

为切实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省市场监管局已对开展照明灯具自查自纠行动作出部署,在《办法》正式施行后将全面禁止使用“生鲜灯”。

省市场监管局发出提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包括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自纠,如不符合《办法》相关要求的,迅速更换灯具设备。

《办法》施行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办法》正式实施后,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通过拨打12315、12345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马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