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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JCXZFBWJ-/2021-06156
发文字号交政发〔2021〕10号 发布日期2021-11-24
发文机关中国体育彩票人民政府 主题词突发事件
标题中国体育彩票印发中国体育彩票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国家安全 成文时间2021-10-30

中国体育彩票人民政府

中国体育彩票印发中国体育彩票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中国体育彩票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体育彩票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体育彩票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中国体育彩票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坚持从源头上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完善风险防控体制机制,努力实现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和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规范应急救援行动,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指导全县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1.5.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1.5.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健全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1.5.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5.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社会救援力量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1.5.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科学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能力。加强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1.5.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6.1突发事件分类。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暴雨、浓雾和霾、雷电、冰雹、风雪、高温等气象灾害,地震、泥石流、地面塌陷、滑坡、山体崩塌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矿山事故,建设工程施工事故,公路、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事故,人防工程事故,供水、排水、电力、燃气、道路、桥梁、特种设备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安全事件、职业危害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粮食供给事件、能源资源供给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6.2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执行,并在相应专项预案中予以明确。

1.7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中国体育彩票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人民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中国体育彩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3)中国体育彩票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中国体育彩票突发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5)中国体育彩票突发公共事件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各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中国体育彩票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以上各类预案以及为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补充与完善。

1.8 应急系统

1.8.1 监测预警系统

全方位采集信息,实现对各级各部门和各类应急管理事项的全覆盖,实行信息动态监测,加强数据分析,提高安全风险早期识别研判和预报预警能力。

1.8.2 指挥调度系统

针对各类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制定相应指挥调度方案,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支持体系,形成上下贯通、联动高效的指挥协调机制,规范操作应急救援流程,促进指挥调度迅速快捷、科学有序。

1.8.3 抢险救援系统

统筹推进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发展,强化装备配备和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合理布局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装备物资,突出队伍组织、装备能力、技术方案等功能,全面提升抢险救援响应速度、处置效率。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2.1.1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

2.1.2县人民政府设立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加挂县减灾委员会牌子)。

总指挥:县委副书记、县长

常务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各分管行业副县长、县人民武装部部长、县经济开发区分管副主任

成员:县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经济开发区、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能源局、县气象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信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交警大队、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融媒体中心、团县委、县总工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畜牧产业发展中心、县红十字会、吕梁银保监分局交城监管组、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中小企业事务中心、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中国体育彩票卦山景区管理中心、国网交城电力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等有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2.1.3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确定全县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组织制订和修订我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挥对已经发生的一般事故,预判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灾难,难以控制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置;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协调与市、省、国家部委等有关方面的关系;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县处置能力时,及时报告市、省人民政府,同时发出请求支援;分析总结年度全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4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下设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必要时,可视突发事件情况,由县委、县政府领导指定相关人员担任县应急指挥办公室副主任。

职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应急运转枢纽作用;执行总指挥部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县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协助领导小组处置突发事件;负责办理有关应急管理的紧急、重要事项;协调落实总指挥部作出的各项决定、命令;指导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协调全县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演练、宣传培训、队伍建设、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

2.2专项指挥机构及职责

2.2.1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下设17个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包括:抗震救灾、森林草原防灭火、防汛抗旱、地质灾害、气象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文化旅游事故、校园安全事故、城乡建设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生态环境事件、公共卫生事件、市场监管事件、动物疫情、社会安全事件等专项指挥部。

2.2.2专项指挥部的职责

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与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作出的有关决定事项;组织制定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指挥处置突发事件;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承担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是专项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负责制定、修订完善专项应急预案。

2.3专家组

各专项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应聘请各类专业人才,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4基层应急机构

2.4.1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

2.4.2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4.3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3 监测预警

3.1监测

3.1.1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监测系统,建立各类基础信息数据库。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监测网络,明确检测、监测项目,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24小时监测,并及时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报告。

3.1.2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汇集、储存、分析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实现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监测网点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3.1.3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测网点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3.1.4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任务。

3.1.5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报告。

3.2预警及预警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体系。

3.2.1预警级别

按照国家有关预警级别的标准,结合实际,全县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各类突发事件分级预警条件在各专项预案中具体明确。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

3.2.2 预警信息发布

经分析评估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总指挥部或各专项指挥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或发出警示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提醒。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2.3 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县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4 预警解除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的机构或部门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突发事件发生后,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核实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2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4.1.3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伤亡或经济损失情况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事件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做好续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4.1.4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4.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报告的同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驻地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在我县辖区范围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向县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并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情况严重,需要县人民政府救助的,县人民政府要给予积极救助。

(1)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营救受害人员;转移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防止危害扩大。

(2)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本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危险区域群众的疏散、撤离及受灾群众的自救和互救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积极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开展评估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上报信息,对难以有效处置或者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明确请求和建议。

4.3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比较敏感,发生在重点地区或举办重大活动(召开重要会议)时期的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组织指导协调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二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决定并组织指挥救援;三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决定并组织指挥救援;四级应急响应由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派出工作组或牵头组成部门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协调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指导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当启动对应响应级别后仍无法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可申请提高响应级别或向上级请求支援。

4.3.1分级响应

一般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启动,县应急总指挥部、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作出应对。县应急总指挥部、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认为难以应对的,应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上报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情况紧急的可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4.4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有关责任主体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挥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1组织指挥。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指挥应对,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当县应急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时,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当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时,指挥权移交市级,县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协同配合工作。

4.4.2现场指挥。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各方面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县指挥部自动纳入上级指挥部,并在上级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4.3部门联动。事发地政府以及县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需要迅速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及时、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当突发事件无法明确划分部门职责时,相关单位和部门,应服从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指挥与调动。

4.4.4应急、恢复与减灾行动可同时进行。在应急工作中,有关部门要同时做好恢复和减灾工作,及时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

4.5现场指挥部

4.5.1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县专项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县专项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指挥应急处置工作;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设立,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相关副总指挥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工作。

4.5.2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应应急工作组,分工协作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4.6处置措施

4.6.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示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志愿者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能源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聚集、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6.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1)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2)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能源的供应进行控制;

(3)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4)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5)其他必要措施。

4.7信息发布

4.7.1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统一指挥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7.2 一般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会同宣传部门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相关新闻发布工作。

4.8舆论引导

4.8.1县委宣传部负责突发事件宣传引导工作,统一协调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发布正面权威消息。

4.8.2县人民政府及各主要责任部门要建立健全门户网站及政务微博、微信管理制度,适时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并对网络谣言及时予以澄清。

4.8.3对恶意攻击党和政府、散布谣言和虚假消息及严重妨碍事件处置等有害信息,要及时依法处理;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4.9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统一领导应急救援的党委、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宣布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结束,或降低响应级别,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根据现场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对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给予补助或补偿;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进行归还和给予补偿;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5.2 调查与评估

调查评估应当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及时查明突发事件发生的经过和原因,并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一般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进行调查评估,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进行调查评估。

县有关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5.3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以及倒塌的民房,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县人民政府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

6 综合保障

6.1队伍保障

6.1.1各乡镇和县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并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6.1.2充分发挥应急救援队伍和民兵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6.1.3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2资金保障

6.2.1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同时应当安排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经费,用于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调研、信息平台建设等。

6.2.2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经费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审批、专款专用。

6.2.3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保障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2.4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应当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2.5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6.3物资保障

6.3.1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种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开展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等工作。

6.3.2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县政府统一协调,由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

6.3.3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掌握本县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市场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

6.3.4在紧急情况下,县政府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6.3.5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制度,建立多渠道、多层级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

6.4医疗卫生保障

6.4.1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院前急救、后续治疗、预防控制组织实施救护。县急救中心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工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6.4.2发生突发事件后,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及时开展灾区公共卫生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做好突发事件处置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

6.5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公路段、住建等部门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受伤人员、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安全运送。及时组织专业队伍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

6.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维护,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6.7通信保障

各通信运营企业建立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通信畅通。

6.8基本生活保障

供水、供电、供气、生态环境等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城市生命线和重要用户以及事发地的基本用水、用电、用气安全。

应急、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要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在居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设和维护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居民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配备必要设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疏散方案组织居民进入应急避难场所。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6.10其他保障

气象部门负责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预警和气象分析。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提供事件发生地及附近的天气情况,并尽快对未来天气情况进行预测。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7 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和培训

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正规传播手段,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和风范防范意识、应急处置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7.2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县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乡镇应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8 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和实施,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和修订。县有关部门及其它处置突发事件有关单位应依照本预案,根据各自工作职能,组织制定或修订相应专项预案、部门预案,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组织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预案,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县应急预案体系。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一般3年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在突发事件应对或者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较大调整的;

(五)应急预案审批单位要求修订的;

(六)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印发满3年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评估后认为情况变化较小、可以延续使用的,向应急预案审批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可暂缓修订。延期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

应急预案中指挥机构人员组成或者人员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相关成员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情况报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将更新后的通讯录印发各成员单位。

8.2预案备案管理

县总体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专项应急预案报上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相应部门备案;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体育彩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政策解读:县应急管理局《中国体育彩票印发中国体育彩票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知》的解读

政策咨询:应急管理局 应急指挥中心 3535886